員工可否追討5年來的加班費
來源:FPC人才網
時間:2012-12-29
作者:FPC人才網
瀏覽量:
[問]:日前,一名離職員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稱其在為前公司工作的5年時間內,前公司從未支付過任何的加班費用,且加班時間超過法定標準。
據該名離職員工自述,其2006年進入前公司工作以來,從店長晉升到營運經理,月工資則從開始的7500元上漲到1.8萬元。“我在原公司工作的5年時間里,為公司新開9家門店。”由于每家門店開業前至少有一個月的籌備期需進行人員培訓、物品清點等工作,“我在新店開張前的頭一個月經常要忙到凌晨,最晚時是凌晨4點才下班。”
請問:該員工要求追討5年來的加班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以上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其一年內提出。
初一看,所謂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的限制,就是說,勞動者辭職時可提出追討多年以前的加班費,如果公司沒有異議,勞動仲裁應當支持。
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實踐中,法院和仲裁機關也無法苛求用人單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加班費的證據,而只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爭議發生之日前兩年的證據,超過這一期間,就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所以,除非勞動者掌握公司拖欠加班費的充分證據,否則要討回兩年以前的加班費是有難度的。
當然,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勞動者追討加班費,一定要在時效期限內提起仲裁或向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否則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